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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电竞: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是本次修法的重要遵循遵循

火狐电竞■ 徐舟

火狐电竞: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是本次修法的重要遵循遵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之际,财政部再次向财政部提交《 《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众征求意见。与现行《政府采购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可以说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整篇文章充满了新理念、新理念、新机制、新提法。比如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维护国家安全,其他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参与者、分类分包采购、创新采购、最佳质量方法。此外,性能一词前后出现了 18 次。这种“大破大立”的做法,除了让人耳目一新,甚至略显惊讶之外,其背后的逻辑更值得商榷。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是本次修法的重要指导方针。因此,回顾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了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征求意见稿》。. 此外,性能一词前后出现了 18 次。这种“大破大立”的做法,除了让人耳目一新,甚至略显惊讶之外,其背后的逻辑更值得商榷。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是本次修法的重要指导方针。因此,回顾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了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征求意见稿》。. 此外,性能一词前后出现了 18 次。这种“大破大立”的做法,除了让人耳目一新,甚至略显惊讶之外,其背后的逻辑更值得商榷。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是本次修法的重要指导方针。因此,回顾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了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征求意见稿》。. 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是本次修法的重要指导方针。因此,回顾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了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征求意见稿》。. 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是本次修法的重要指导方针。因此,回顾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了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征求意见稿》。.

火狐电竞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回顾

政府采购是市场化的产物。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逐渐加深。首先是投标。1980年代,我国启动招投标试点,随后以卢布格水电站为代表的世行贷款项目,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广泛开展,迫切需要法律规范。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首次明确了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承包。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直到1990年代中后期,在财政支出体制改革和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推动下,我国才开始逐渐接触政府采购的概念,并了解到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标准公共采购方式。作为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作为程序规范,世界主要经济体已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完整体系进行规范。这种对政府采购的进步认识和实践,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一是强调程序性规制,制度化治理理念尚未真正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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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政府采购法、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和世界银行采购制度等国际采购规则,普遍重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种完整性和系统性不仅表现在系统范围涵盖货物、项目和服务,而且管理链条包括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政策管理、采购方式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权利救济管理等。 ,并注重采购活动和财务管理。将预算和绩效管理联系起来。除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交易系统外,前端采购需求管理和后端履约验收管理是系统的亮点,重视采购人主体责任和采购人内部监督约束关系的形成。但是,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却“相辅相成”、“相互竞争”。商品、服务和项目适用不同的法律,这将政府采购系统的完整性和市场的完整性分开。这两个法律是独立的系统,但它们是叠加在一起的。在实践中,大家普遍对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感到困惑,影响市场主体的营商环境体验,增加机构交易成本。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分为两部分。二是占政府采购近“半壁江山”的工程市场与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分离,政策功能作用减弱。此外,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系统都侧重于从发出标书到签订合同的合同订立过程。专家和其他第三方限制了采购商的分工。《政府采购法》虽然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链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着两端管理薄弱、“重程序轻绩效”的现象。多年来,从招标采购管理条例到法规规范性文件,从中央到各省市县,对开标、评标等采购过程的程序控制和外部监督持续不断。加强了,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存在程序僵化、效率低下等问题。一个项目“走采购招标流程”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基本认识。形式合规隐藏着采购绩效低下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二是交易制度“一刀切”,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公平竞争的内在机制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明确采购需求,让所有供应商有共同的竞争和比较基础;二是进行价格和质量竞争,通过客观公正的评价规则,选择最有优势的中标;最后,加强合同约束,确保招标结果严格执行,不给供应商投机取巧的机会。这三个方面联系着过去和未来,相互联系。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比赛的公平性。采购项目差异很大。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项目绩效,采购项目的特点不同,相应的采购计划也不同。这是在采购系统中设计不同的采购方式、评估方式和合同定价方式的逻辑起点。从国际经验来看,只有在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前提下,才采用招标询价方式,不与供应商沟通,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进行密封报价,如果符合就选择最低价。满足需求。中标并完成交易;对需求不明确的项目,不进行招投标、询价,而是通过谈判、提案对话等方式与供应商联系,向供应商寻求解决方案;并采用最全面的评价方法确定最佳解决方案。最好的交易。

遗憾的是,我国采购招标制度在公平竞争机制的三个方面存在一定偏差。

一是缺乏需求管理,采购方式采用“一招吃遍天”。我国的招聘和采购制度是以公开招标为导向的制度。两部法律都规定,达到一定金额或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在这种取向的影响下,“公开招标是最规范的”、“招标后没有责任”几乎成为社会共识,采购商纷纷“自我压力”主动要求招标。很多不需要、不适合、不应该投标的项目都是“中标”,比如上万元的项目“小标大标”,需求不明的项目“混标” , 以及可以分类和提炼的包。起床“竞价”等等。放眼全球,招标的比例并不高,一般在10%-30%,而我国公开招标的比例在70%以上。乱“一拍”,不仅周期长、中标率高、浪费社会资源,而且加剧了低价恶性竞争、高价采购、操纵投标的乱象。

二是评价体系缺乏刚性,结果的成败取决于评价专家的“智慧”和职业道德。综合评分法应用广泛,评价因素任意设定,评价主观性强,结果灵活。这是公平竞争的最大隐患,也是以往采购招标领域最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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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层面,这两部法律都不足以规范审查制度。《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最低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选择没有强制性要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技术、服务等具有统一标准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办法,但这一原则性规定也相当于“牛棚关猫”在实践中。”。

在执行层面,采购商、采购机构、评审专家甚至供应商普遍喜欢综合评分法,不喜欢一度被“妖魔化”的最低评标法。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被迫采取低价交易的原则,而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一步鼓励大家发自内心地热爱招标方式。通过努力实现需求管理来实现采购目标需要很高的专业素质,并且耗时耗力。所以大家更喜欢更简单直接的方式,通过设置一些资格条件和主观评价因素,然后“优中选优”,“最终决定” 在审查期间。不仅摒弃了最低评标法,而且在一些综合评标方法中,价格得分不是低价优先中国政府采购网,而是以投标人的平均中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积分如果价格低于平均价格,将被扣除。; 有些人只是通过抽签来确定中标者。简而言之,就是害怕投标人在价格上竞争。在这种评标机制下,市场之手完全失灵。投标人竞争的不是价格和质量,而是运气和“人脉”。“低价优先”的公平竞争原则导致了实践中的大规模围标。想象一下,如果采购评审像高考分数一样客观、死板,那么即使不消失,“打人头”式的围标和操纵评标至少会得到根本改善。虽然这有点理想,但在实践中很难达到这样的程度,但至少应该建立这样的制度导向。

三是合同管理制度薄弱,“最后一公里”频频丢失。该制度和法规的重点是采购和招标过程。看来,中标人确定后,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床塌跨”等履约质量问题和低价高价结算时有发生。《政府采购法》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的追加采购,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原价的10%。《招标投标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更多采用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等“公开”的合同定价方式。合同履行与采购流程脱节,合同履约验收不严格,投标时供应商“钱多,米多”的各种承诺往往没有兑现。一些项目的招标要求本来就是模棱两可的,中标价格自然不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经常要求增加合同费用;对于部分项目,合同定价方式与需求特点不匹配,应为“封闭式合同”。做成“公开合约”;有些项目没有约定合同风险分担,最终采购方即国家“撑底线”。即使供应商以低价中标,他一般可以通过改变甚至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利,这反过来又刺激了公司在投标时做出良好承诺并争相低价投标的冲动。这种恶性循环进一步扰乱了公平竞争机制。从国际上看,采购主体在明确需求、质量标准等合同边界条件,确认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后,以低价中标,然后设置高履约保证和严格违约责任,严格遵守合同。在严格的合同价格和违约责任下,中标人即使赔钱也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规则形成后,

三是权责不匹配,采购履约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现行采购招标制度引入了第三方专家评审和专业代理代理机制,防范诚信风险,促进专业采购。但实践表明,在代理机构拥有执行权和经营权后,特别是在评审专家拥有采购决策权后,第三方原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了极大的考验。多年来,在政府采购领域,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采取了计算机随机抽选、异地抽选、严格保密、评标全过程隔离等多种措施。政府采购。可以说,不是我们努力,而是“不专业”的问题 尤其是“专家不公”无法解决。同时,采购执行权和决策权分解后,采购人的积极性降低,权责不匹配削弱了采购人的责任。由于评审专家仅以个人身份进行评审,并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很难让评审专家对采购结果负责。最终的情况是,只要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遵循法定程序,各方都可以免责,对采购结果的质量没有人负责,不能追究责任。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增强全社会依法采购意识、提高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发挥政策作用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经过 30 多年的实践,当我们结合现状对这些制度进行回顾和重新审视时,我们可以发现,在借鉴国际经验时,我们主要学习的是采购和招投标的一套程序,而是一些更深的层次。我们没有完全了解的东西。因此,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正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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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问题导向系统重构政府采购体系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上述问题有深刻认识,并围绕这些问题系统规划了制度解决方案。

一是着力构建完整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跳出了程序性立法的思路,将完善管理制度作为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去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笔者戏称这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先行者。现在看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所体现的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的采购全过程管理和系统治理的理念和探索,经过进一步思考和沉淀,其中大部分已被纳入《意见稿》。

一是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征求意见稿》将政府采购政策单独成章,增加了维护国家安全、支持技术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政策目标;区分中国生产的国内商品、项目、服务和产品,采用强制采购和评估不同的优惠扶持政策,详细支持国内产业政策的实施;强调政策统一的要求,明确政府采购政策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以及政府对商品、项目和服务的综合实施。采购政策,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实现政策全覆盖,提高政策实效;细化政策实施办法,要求将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纳入项目绩效目标,并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和竞争范围的选择、项目审查、合同绩效管理等环节落实,确保政策的实施。

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征求意见稿》特别增加了需求管理一章,用11条较大的篇幅弥补了政府采购源头管理制度薄弱。《政府采购法》既是市场交易制度,又是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将采购需求与预算管理联系起来,强调采购需求首先要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制度基础。将采购需求与采购活动联系起来,建立以采购需求为导向,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合同定价方式的制度导向。同时,规范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将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纳入采购商的内控管理,更好地发挥采购商的主观能动性,防止不完善的需求,实施计划与需求特点不匹配,少数人控制需求。操纵购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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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与《政府采购法》8条相比,《征求意见稿》共有16条规范采购合同管理,可见对“最后一公里”的重视。最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合同定价的规定。关于合同定价方式,以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此没有任何限制,全看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否专业、敬业。针对长期存在的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难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确立了“定价通用,不定价(成本补偿)”的原则。是个例外” 在政府采购合同定价中;固定价格合同,只有在合同订立时不能确定采购数量的,才采用固定单价,否则采用“封闭式”固定总价;对于成本补偿合同,需要固定报酬,不按成本比例支付,以防止供应商有意扩大成本因此获得更高的报酬,并要求最高合同价格以防止成本扩大无限期,因为成本可以在实际基础上结算。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追加采购、合同修改等条款,以规避合同价格“敞口”风险。

最后,统一的制度和统一的市场。《征求意见稿》不再单独规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项目,而是实行综合管理,从采购政策实施、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方式和审查方式申请、采购合同管理等方面纳入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体系。例如中国政府采购网,关于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的规定不再仅适用于商品和服务,也适用于工程。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构建覆盖货物、项目和服务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打破市场分割,确保供应商自由进入统一的大市场。《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采购项目补充规定中暂时保留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很多关注政府采购的朋友对此非常失望。实际上没有必要。从修改政府采购法首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来看,无论是采购商、代理机构等行业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两法合并的呼声都很高。从修改程序来看,现阶段财政部门仍在征求修改法律意见,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仍在进行中。目前,删除相关条款还不足以“夸大”。水平准备好了。政府采购法治化的统一,最终需要国家层面在后续修订过程中进行科学决策。我们将拭目以待。

二是完善公平竞争的采购交易制度。

一是树立采购方式运用新方向。一是改革单凭金额决定是否投标的规定,强调采购人应根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自主确定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开创了创新采购的新采购方式,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提升到了法律层面,进一步丰富了采购方式的种类,建立了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多元化采购交易体系. 清晰的招标询价适用于需求客观、明确的项目。询价是招标的简化版,适用于金额较小的项目;谈判和创新采购适用于需要与供应商讨论的不明确或复杂的需求。需要内容和解决方案的项目。其中,创新采购是谈判的“专业版”,适用于供应商不完全有信心的研发项目;框架协议适用于需要频繁重复采购的小型零星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需求缺乏竞争条件的项目。同时,由于需求特点不同,规范这些采购方式的重点也不同。例如,招标询价侧重于需求管理和评估方法的客观性,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侧重采购流程管理,框架协议采购侧重竞争机制管理,单一来源侧重适用性管理和成本管理。二是改革单纯强调公开招标、强调公开竞争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协议(GPA)等国际规则,竞争范围的概念与采购方式的管理是分开的。除了单一来源采购的非竞争性采购方式外,谈判、询价等各种竞争性采购方式都必须实行公开竞争中国政府采购网,切实保障供应商的公平机会。框架协议采购侧重竞争机制管理,单一来源侧重适用性管理和成本管理。二是改革单纯强调公开招标、强调公开竞争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协议(GPA)等国际规则,竞争范围的概念与采购方式的管理是分开的。除了单一来源采购的非竞争性采购方式外,谈判、询价等各种竞争性采购方式都必须实行公开竞争中国政府采购网,切实保障供应商的公平机会。框架协议采购侧重竞争机制管理,单一来源侧重适用性管理和成本管理。二是改革单纯强调公开招标、强调公开竞争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协议(GPA)等国际规则,竞争范围的概念与采购方式的管理是分开的。除了单一来源采购的非竞争性采购方式外,谈判、询价等各种竞争性采购方式都必须实行公开竞争,切实保障供应商的公平机会。二是改革单纯强调公开招标、强调公开竞争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协议(GPA)等国际规则,竞争范围的概念与采购方式的管理是分开的。除了单一来源采购的非竞争性采购方式外,谈判、询价等各种竞争性采购方式都必须实行公开竞争,切实保障供应商的公平机会。二是改革单纯强调公开招标、强调公开竞争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协议(GPA)等国际规则,竞争范围的概念与采购方式的管理是分开的。除了单一来源采购的非竞争性采购方式外,谈判、询价等各种竞争性采购方式都必须实行公开竞争,切实保障供应商的公平机会。

二是加强审查规则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首先是使用标准化的评估方法。强调要根据需要和绩效目标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评价方法,避免采用综合评分法“统一江湖”。明确一般商品、服务、简单项目、“刚好够用”项目,采用最低评估价法;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多专业、多类型混合采购,需要综合评价成本效益的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律。为贯彻落实“质优价廉”采购要求 《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综合评分法可实行先评方案后评价格和“高质以高价”两个阶段。增加了评价方法,增加了最优质量法的评价方法,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或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二是规范综合评分法的评价因素和评分设置。包括标准评审因素设置的范围:评审因素应与采购目标直接相关,主要包括价格或成本、质量、供应商绩效能力、商业条件和采购政策要求。杜绝“量身定做”、随意设定“目标控制”条款,甚至将供应商的行政级别、是否建立党组织等与采购目标无关的因素也作为评价因素。明确评价因素的客观要求:评价因素必须是可判断、可验证的量化指标,评分设置应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既然如此,政府采购审核就真的接近高考分数了。从反馈来看,实操部对这一要求的反映较多,并认为影响质量的因素不都是量化指标,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笔者也长期从事采购实践,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前所述,审查不客观、不公正、容易被操纵的问题已经到了必须纠正的地步。如果审查规则还是像以前那样主观灵活,那么无论谁修改审查,都不会有问题。当然,如何将供应商应对计划、技术路线等非量化主观判断因素转化为可判断、可验证的量化指标,具体方法还需进一步研究。通过市场调研、与供应商谈判等,可以转化为客观指标的程序性主观因素应转化为客观指标。比如新冠疫苗的不同技术路线转化为感染预防率、重症率、死亡率等指标,确实不能直接转化为客观指标,比如雕塑等艺术品设计方案。作者希望将来允许间接转换。方式,例如中国政府采购网,由陪审团审查不同的方案 确实不能直接转化为客观指标,比如雕塑等艺术品设计方案。作者希望将来允许间接转换。方式,例如,由陪审团审查不同的方案 确实不能直接转化为客观指标,比如雕塑等艺术品设计方案。作者希望将来允许间接转换。方式,例如,由陪审团审查不同的方案

最后,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调必须按照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即政府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必须按照采购文件和供应商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签订,不得有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和供应商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并通过书面合同进一步确认和确定招标结果。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合同。意在督促供应商全面履行投标承诺,阻断合同“暴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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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的机制。

从强调分权制衡到注重权责平等,全面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一是强化采购方在整个采购链条中的法人责任。纵观《征求意见稿》,在项目绩效管理、需求管理、政策执行、采购交易、合同管理、答疑等方面,义务主体为采购方。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采购人将政府采购纳入其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将项目经理在采购活动中的各项履职行为作为采购人的法人责任落实。购买者均为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管理优势,与外部监管有机结合,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近期出台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开始聚焦下属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管理作用,其背后的逻辑也在这里。二是理顺采购人权责,审查专家、机构和其他相关主题。采购机构不再被定位为与采购人平等的政府采购方;评审专家的角色逐步从评审决策向参与决策和决策咨询转变,突出采购人在采购中的主体作用。三是赋予采购人完整的采购决策权。包括制定“游戏规则”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权利,以及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队友选择”的权利。尤其是审查的决定权已交还给审查委员会,取消了评审委员会专家比例限制。除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外,招标、询价等评审委员会可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

从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来看,放宽专家比例限制是受到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少市场主体和公众对此表示担忧,担心会重回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前“一切由采购方决定”的局面。开个玩笑,这就像夫妻之间的离婚。当他们在一起时,他们总是觉得彼此不同。如果他们真的要分开,他们认为彼此都很好。改革专家评审制度的初衷是贯彻“谁做决定谁负责”的权责一致原则,确保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全部责任。评审委员会由采购商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的比例由采购人决定,即评估决策的主体是采购人,专家主要提供专业意见,帮助采购人科学决策。因此,采购人有义务,必须对采购结果负责。为了对冲风险,《征求意见稿》下放的前提是提高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当评审规则客观时,谁是评委都无所谓,就像机器也能打分一样;如果审查规则不客观,如目前的做法,同一个项目由不同的评委评审,结果往往不一样,这就滋生了寻租空间。可见,谁来评价并不重要,关键是评价规则是否客观。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了质疑。一些复杂的项目评价标准很难做到绝对客观。我们应该做什么?笔者认为,这一点无需担心。《征求意见稿》规定,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至于专家的具体比例,由采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如果评价标准不够客观,

四是着力引导专业采购。

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固然有体制和社会原因,但业务层面的专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能适应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无疑是造成政府采购的一大原因。原因。因此,《征求意见稿》不遗余力地培育和引导专业采购。首先,法律本身就是社会的指南。《政府采购法》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行政法。应该以强制性规范为依据,但《征求意见稿》中有很多随意性规范。这些武断的规范主要是针对买家的,告诉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一些事项,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例如,鼓励采购商进行联合采购,告知采购需求确定方式,指导采购商根据采购商的特点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式、合同类型、合同定价方式等。需要。此外,有些条款虽然是强制性规范,但具有强烈的郑重告诫和专业指导的含义。比如分类分包采购、创新采购、信息化采购、政社资本合作采购等。其次,法律本身的高度专业化将倒逼采购专业化。对于《征求意见稿》,笔者有一种强烈的感受:如果没有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可能很难完全理解政府采购法。事实上,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修法的思路,《征求意见稿》已经有意识地在一些重点改革领域进行了详细的书写。以后实际引入的时候,有些条款就不应该这么详细了。事实上,这并不奇怪。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采购法》已经从一部以规范采购程序、人人一目了然的法律转变为全流程管理、以绩效为导向的政府采购法。专业法律,政府采购将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而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必须进行全过程的专业化管理和操作,以实现项目绩效目标。《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七条还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对于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来说,《征求意见稿》虽然没有直接提出专业要求,但由于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全部责任,如果选择的机构不专业,后果由采购人承担。事实上,通过市场选择,

火狐电竞(作者:上海市财政局)